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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深地税发[1998]5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通知》中第一条第一项“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暂不执行;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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