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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2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对于我市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可按《通知》中的第一、四、五条规定执行,其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国有农口中的自种、自养及其连续初加工的企业。对于外购农林产品进行初加工后转售业务和挂靠的企业一律全额照章征税。
  国有农口企业的免税申请由主管分局审核受理报市局审批。免税企业须照常进行纳(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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