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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告》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现对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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