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修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
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