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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计委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入户的,由管理人员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所用计量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确保用水计量准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拆装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搞好对用水户的服务工作,满足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质的要求。
  第十七条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管理单位应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查和化验,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首先要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水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以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加强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由于维修、养护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四章 水费计收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可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缴纳者,管理单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成本水价构成主要包括:定编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材料费、折旧及大修理费、水资源费、动力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水费计收标准:
  (一)供水入户工程,按每立方米0.6~1.0元计收,无计量设施的,按每人每年10~12元计收,水费按月或季度征收;
  (二)集中供水工程,按每人每年6~8元计收;
  (三)牲畜饮水水费,按羊每只每年2元,猪每头每年8元,大牲畜每头(匹)每年8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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