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拆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文书;
2.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3.
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评估材料;
5.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
6.补偿方案;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裁决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宜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被强拆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被强拆人是公民的,要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强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被强拆人本人及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财物清单要进行公证。财物清单交给被强拆人一份,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