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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入帐回单》。用地单位在办理土地补偿款监管手续时,须向监管银行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用地单位凭监管银行《入帐回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市政府用地批复。
  三、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须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接收土地补偿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帐号;监管银行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补偿款支付通知》划款。
  四、土地补偿款专项用于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须专项列支,专款转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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