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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订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纳入到社会公共性服务框架体系之中,促进形成有利于残疾人康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由卫生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劳动保障和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的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政策,不断降低精神残疾人的肇事肇祸率;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享有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域的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本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求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对因残致贫而无力康复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加大对残疾儿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力度,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的权利。此外,安排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职业和生产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促进本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三)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康复服务。积极开发、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倡导志愿者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以多种形式提供服务。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工作模式。
  (四)搞好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使广大市民增强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建立新生儿筛查机制,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体系。重点搞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建立18岁以下残障儿童青少年康复工作信息库,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形成适应各类残障儿童少年康复需求的服务体系。
  (五)培养高层次康复专业人才。要将康复医学纳入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的教育内容,加大临床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工程和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业务水平;建立残疾人康复质量评估体系;对残疾人用品用具进行研制开发,对重点康复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引进并推广国际先进的康复科研成果,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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