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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适应发展现代流通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连锁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加快连锁经营企业的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增强连锁经营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满足市民改善生活质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连锁经营企业,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二、简化市场准入手续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的法人营业执照,到所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方便连锁经营企业上网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手续。
  全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三、实行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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