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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制订,也可由主管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纳入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转让方式、转让底价、转让信息公告等主要内容。凡涉及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必须由主管单位负责制订改制方案,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四、企业改制方案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工业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市直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振兴办和市国资办负责制订,非工业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市直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办负责制订,均由市政府审批。各主管单位所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主管单位负责制订,经归口系统改革办审核,由市政府授权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负责审批。其中,评估后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国有资产以及政府公共管理等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各主管单位应在财产清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作为决定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者是否具备收购本企业产权资格、是否享受及享受多少奖励或折让的依据。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六、改制企业中的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原划拨土地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与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同时,就土地评估资产总额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差额部分与市国资办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签订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协议,视情况1至3年签订一次,有偿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各主管单位应切实承担起所属改制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责任,与改制后企业签订不良资产管理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办法,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或将改制企业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给市国资办指定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处置。
  八、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让方不享受改制的奖励或折让政策,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原企业负担。《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未对原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权交易方式,经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审批后,从企业国有权益中解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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