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办、市改革办、市振兴办 2004年2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发区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所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主体职责,严格把好“五关”,严禁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及其运作程序预先确定受让方。要坚持把是否规范操作、是否安置好职工、是否形成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资产结构和质量是否得到优化和提升以及企业是否得到发展,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市各主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户数清理,确定改制单位,将清理结果报市国资办;与此同时,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振兴办,非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改革办。财产清查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列入改制的单位,应全面进行财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做好企业改制的前期准备。具体要求和内容由市国资办另行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