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核制度
4、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决定》精神,深化国土绿化义务植树管理体制改革,以街道、镇为单位,在全市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在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具体由街道、镇负责管理。
5、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行政辖区内的单位、社区(行政村)内的居民或农民(老弱病残者除外)进行登记。
(2)编制地区义务植树规划、年度计划和《地区绿化责任状》。
(3)以街道(镇)辖区内的单位和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分别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卡式附后)。登记考核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实施单位、街道(镇)与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4)制定、发送年度《国土绿化义务植树通知书》或《国土绿化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缴费通知书》。
(5)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各种群众绿化活动及后期养护管理,建立护绿员网络。
(6)督促各单位按照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和《国土绿化义务植树通知书》或《国土绿化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缴费通知书》确定的尽责人数和缴费金额,按时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确保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
四、义务植树的考核与表彰
6、检查验收。国土绿化义务植树组织实施的主体单位、社区(行政村),应限期完成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主动将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庭院绿化完成情况上报所在街道(镇)及区县绿化委员会,接受其检查验收,作为考核考评的依据。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1)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数占应建数的90%以上;
(2)参加义务植树尽责人数占辖区适龄人数的90%以上;
(3)单位缴纳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的总金额占年度计划的90%以上;
(4)当年新栽植植物的成活率达90%以上;
(5)往年栽植植物的保存率达85%以上;
(6)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达省标的数量占总数的90%以上。
7、评比表彰。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市里每年对义务植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凡未按计划完成年度国土绿化任务或有损绿毁绿行为的单位,不得评为绿化先进或授予其他绿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要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