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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实行
 全民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义务植树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推进“绿色南京”工程建设步伐,市绿化委员会拟定了《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绿化委员会 2004年1月)

  一、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市人民爱绿、植绿、护绿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大力推进“绿色南京”工程建设,加快实现市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城市发展目标。
  二、义务植树的主体和尽责形式
  2、植树主体。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全市所有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凡男年满18至60岁,女年满18至55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年满11至17岁的未成年适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和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3、尽责形式。成年适龄公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履行植树义务:(1)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2)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3)认建、认养绿地或认养古树名木;(4)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方式。根据我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各地土地使用情况的实际,原则上确定城区以缴费为主、植树为辅,郊县以植树为主、缴费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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