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南京市城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措施
本应急措施主要指南京市六城区(白下、鼓楼、玄武、建邺、秦淮、下关)内的禽类批发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当地区人民政府应对其立即关闭,同时报告通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称市动防指),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2、当地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卫生、工商、商贸、市容、农林、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按照确定的疫点范围,进行现场布控。
3、当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进行封锁,并设置警示标志。由公安牵头,工商、防疫等部门派人设立进出临时性检查站,并配备消毒设施和防护用品,严禁疫点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和其他物品流出疫点,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4、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农贸市场内的活禽实施扑杀,与病死禽、禽制品、禽类羽毛、粪便及其它废弃物、农贸市场内其它农产品一起,用专用封闭运输车沿指定路线运至指定垃圾场焚烧深埋并消毒。市容局负责垃圾场的选址和运输车辆沿途污染物的消毒。
5、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的地面、器具、台面及其它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地面消毒一天三次,直至封锁解除。进出疫点的人员、车辆必须经过消毒,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进出。
6、工商部门对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内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查,并负责追回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已批发、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作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7、商贸部门负责对屠宰加工厂的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查,并负责追回屠宰加工厂已批发、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作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8、卫生部门接到市动防指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和现场未作防护的处理疫情人员进行医学观察7天。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观察期间,每日为被观察者测试体温,填写《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每日上报。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的(体温≥38℃,伴咳嗽咽痛等症状),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