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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和区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级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药品、疫苗与检测试剂等。
  2、各区县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大、小型)、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及其他物品等。
  (二)资金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政府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畜牧兽医站中心实验室在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市范围内禽流感疫情的检测监控。
  (四)人员保障。
  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林、公安、交通、工商、商贸、卫生、监察等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必要时,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建立信息通报会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市指挥部。
  (六)现场模拟演练。市、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各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修订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制定实施细则。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五)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附件一:南京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控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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