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提出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按宁政发〔2003〕169号文件要求,牵头做好重要商品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的禽流感监测、诊断与防治工作。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人员、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七)工商部门。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和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八)交通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九)科技部门。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的投入。
(十)商贸部门。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做好禽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对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十二)司法部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工作中的法律服务。
(十三)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工作。
(十四)环保部门:监督、指导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十五)市容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配合做好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