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2、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进出和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检查、消毒工作。
(五)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市及区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非疫区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突发疫情时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