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鼓励成立行业组织,建立同业监督机制。各行业组织应当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制订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和行业信用守则,督促会员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处理。
六、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和对信贷对象的信用监控,共同创建海南金融安全区,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信用数据库建设,加强贷款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完善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健全授权授信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规范、公开的征信体系,组建或者确定联合征信机构,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联合征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与规范,整合各部门、各行业所拥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资源,建立涵盖面广、权威性高、可靠性强、查询便捷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数据库等公共性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提供财政支持。
征信、评估机构可以自主或者接受委托,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评级。信用评估评级应当坚持独立、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信用评价的标准、内容、等级和程序进行,保证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征信、评估机构征集和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公民隐私。
征信、评估机构提供、披露虚假或者失实的信用信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损害、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开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对各种评估评级活动进行清理,制定有关评估、评级规定,规范信用评估、评级活动,防止和纠正各种评估、评级活动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和乱收费现象。
八、建立信用监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用的监督,建立专门的信用举报、投诉和救济制度,完善企事业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长期守法的诚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年检商检、招标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发生逃废债务、拖欠工资、恶意违约、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重点监管,并可以采取信用公示、警告、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