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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川办函[2003]2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从2001年10月9日对外办公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省级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省投资环境,促进四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核减力度
  省本级经过第二次清理后,所有保留的面向社会的行政真皮项目都应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目前,我省清理省级机关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银行帐户和社会团体的“四项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对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每个行政审批项目所需的申办须知逐项研究,凡是内容简单明了的审批项目,应要求各单位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可刻制该部门审批专用章,以明确责任);凡是由几个部门并联审批的,应确定牵头部门和运转程序,并形成制度。“四项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级有关部门应将所有已经省改办审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目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已经下发,省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照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取消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应厅长受理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
  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行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级各部门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行。任何省级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在原单位自行受理已经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得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批复中必须注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该申请得登记号,并将批复抄送省政务服务中心。没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号得行政审批,各单位负责人不得签批。除省政府批准未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得行政审批事项外,所有行政审批的年检(审)均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其年检(审)公告应当与年检(审)均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该单位除按规定扣减目标管理分值外,对责任人员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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