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杨晶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档案馆。
第六条 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对本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苏木、乡镇机关和所属机构的档案和资料;
(三)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提供咨询,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定期接收所属辖区内各单位及嘎查、村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和资料;
(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