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5.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获得过国家级二、三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
2.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体育人才;
3.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特殊专业,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4.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的其他文化体育人才。
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渠道,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或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向注册或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报送材料
(一)办理引进人才需要报送的材料
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
2.人才引进申请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3.拟引进人才情况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个人档案,组织鉴定,近期体检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独生子女证等;
4.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报送的材料
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
2.聘用单位证明资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
3.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