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
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
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出发,与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
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各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
3.业内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体育科研人才以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