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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设立独立的学术指导机构__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3年,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可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自主聘任。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积极吸收有成就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回国参加研究工作,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安排,省科技厅主要采取“给政策、给任务”的方式鼓励并引导实验室为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视情况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积极鼓励和吸收实验室承担省各种科技计划项目,对实验室的青年学术骨干给予倾斜扶持。实验室也应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研究水平、工作质量的竞争获得有关方面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建立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依托单位筹措,省科技厅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补助,择优支持实验室科研人员提出的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财政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人员津贴、工作奖励等。
  第十七条 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的重点研究方向,根据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科技厅可纳入省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省科技厅将邀请实验室的有关专家参与对省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科技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健全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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