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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根据省科技发展的需要,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定期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指南中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符合省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有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组织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队伍、明确的学术思想、正派的学术风气和培养高级科研人才的能力。
 3、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开放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 4、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运行方面能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省科技厅另行印制),由主管部门预审后择优推荐,报送省科技厅(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科技厅审批下达组建批复。实验室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实验室完成组建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大纲》(另行制定)进行验收。对检查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并统一挂牌;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任期制。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为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外出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建议调整,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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