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
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5号 2003年9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使其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对加快“一线两带”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科技厅制定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应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主,面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成为能够持续增强陕西科技创新能力、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基地,探索新型科研运行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集中培育高素质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团队,为省重大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根据陕办字〔2000〕56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批、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建立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建立在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高科技企业。鼓励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鼓励在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自愿的原则挂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牌子,服务于陕西地方经济、科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