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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市、县、区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工作,返还基金在当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各级墙改办于每月初的5日内,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明细表”报上级墙改办。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墙改办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并不再安排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改办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及有关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的;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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