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及时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如有不符,及时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退还资金。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不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