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比例分享。其中:各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15%,市级分成85%。各县、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2.25%,市级分成12.25%,县、区分成85%。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
(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查);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
(二)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有效期为3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缴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过期无效。对已经开具的《专用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缴款手续或退回的,缴款单位必须在3日内退还开具单位,由开具单位予以作废留存。
(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
(四)省墙改办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存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