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4号 2003年9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