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有关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件的情况,并严格按照建设部〔2004〕5号文中提出的八点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对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利用政府财政资金修建的楼堂馆所以及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情况、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开发区的清理和撤销、合并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等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规划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和责任落实,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按时完成。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自纠报告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市规划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规划局准备好区县(自治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局组织交叉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以便市规划局汇总情况,及时将我市检查情况上报建设部和市政府,为迎接建设部的抽查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