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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和物资必须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滞拨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二十条 一般灾和轻灾发生后:
  (一)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当地应急反应预案,拟定救灾应急工作方案并分组实施。24小时内将灾情上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灾工作给予指导,有关部门视情况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并了解核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大灾发生后:
  (一)灾区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抗灾救灾,了解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由市县两级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
  (二)省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工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省政府组成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根据需要可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二十二条 特大灾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应急预案: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市县两级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二)省人民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省政府领导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迅速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省政府根据需要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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