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农牧、财政、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汇总、核查灾情,评估灾情损失,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传达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及相关部门落实救灾措施。
(三)组织筹集调运救灾资金、物资。
(四)及时开展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五)承担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救灾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的应急机构。
第四章 救灾的准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灾情,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在人员、救灾车辆、通讯及抢险救灾器材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支援地方紧急运送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及生产自救。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积极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在灾害频发地区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十六条 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和物资的筹备,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救灾应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解决灾民吃、穿、住、医疗及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方面的生活困难,修复水毁水利基础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修复水毁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开展农业生产和灾区生产自救,恢复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救灾应急补助物资包括灾区所需帐篷、衣被、面粉、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抢险救灾、重建家园所需木材、钢材、水泥、砖瓦、汽油、柴油、煤油、铁丝、铁钉、玻璃、橡胶、塑料、油毡等物资,医疗卫生所需药品和器械,恢复生产所需种子、饲草(牧草)、化肥、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