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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2.死亡人数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倒塌房屋100间,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发生特大灾和大灾后,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采取的措施,灾区生产、生活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救灾应急反应行动规模根据灾情大小确定。一般灾和轻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灾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特大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救灾应急相关部门,根据灾情迅速采取应急反应行动,并对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核定灾害损失和等级。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时,即为抗灾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救灾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负责人为副组长,省水利、农牧、财政、商务、交通、卫生、气象、粮食、医药、建设、教育、国土资源、通信、电力、外事、民航、铁路、海关、旅游、保险、新闻和省科学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条 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二)迅速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四)根据需要商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成救灾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灾害评估组(设在省民政厅)、救灾安置组(设在省民政厅)、抢险救灾组(设在省军区)、医疗卫生组(设在省卫生厅)、物资供应组(设在省发展计划委)、通信联络组(设在省通信部门)、交通运输组(设在省交通厅)、治安保卫组(设在省公安厅)、宣传报道组(设在省政府新闻办)、涉外事务联络组(设在省政府外事办)等11个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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