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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76号 2003年7月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救灾工作的应急预案。要做好救灾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确保救灾工作的迅速、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救灾应急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国家给予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冰雹、暴洪、滑坡、泥石流、沙尘暴、雪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在农村灾区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 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00间,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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