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76号 2003年7月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救灾工作的应急预案。要做好救灾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确保救灾工作的迅速、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甘肃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救灾应急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国家给予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冰雹、暴洪、滑坡、泥石流、沙尘暴、雪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在农村灾区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 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00间,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