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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全力支持抗击“非典”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切实把中央关于防治“非典”、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甘政发[2003]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甘政发[2003]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44号)中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行业的发展,把“非典”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确保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的免费救治,避免疫情扩散。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境外捐赠的“非典”防治设备、医疗诊治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落实中央对“非典”防治一线工作人员进行特殊临时补助的政策,落实中央对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非典”防治的捐赠实行税前扣除的政策,全力支持抗击“非典”工作。
  四、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压缩一般性支出
  对“非典”疫情引起的减收增支,各级政府要及早制定措施,通过挖掘收入潜力,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来解决。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费、出国费一律压缩20%,用于增加对“非典”防治的资金投入。今年5至9月份,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受理部门和市(州、地)、县(市、区)的临时性资金申请。市(州、地)县(市、区)各级政府也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压减措施,尽快付诸实施。对因落实中央和省上防治“非典”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压缩支出项目自行消化。从现在起,各级政府除防治“非典”、救灾、社会保障等急需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新的支出,严禁借防治“非典”名义,新开增支口子。各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卫生、扶贫等专项资金,要适当调整用途,向防治“非典”倾斜,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对因落实中央和省上防治“非典”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压缩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原则上财政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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