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四章 廉洁从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第二十四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及时申报个人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工作变动,都要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机密外,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事项,都应当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表现突出的;
  (三)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