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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 浩
                       2003年7月1日

          甘肃省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的本质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廉政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监察机关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廉洁从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统一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明确责任,把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三章 廉洁从政规范

  第八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中搞权钱交易。
  第九条 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加强会计管理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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