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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325号2003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由此类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的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第三条 申请对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3、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户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孤老(年龄在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力严重残疾的家庭,廉租房安置仍按《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提出申请;
  2、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的有关证明;
  (3)经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
  3、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确定廉租房安置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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