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3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305号 2003年12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委农办〔2001〕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