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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3]292号 2003年12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为节省土地资源,进一步限制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凡选择批宅基地自建的,重置价格在表一的基础上下调15%,并对表二中的区位房屋补偿价等作出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区位房屋补偿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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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区位房屋补偿│非住宅红线内│住宅红线内土地│区位范围           ┃
┃     │价(元/平方│土地补偿费(│补偿费(元/平│               ┃
┃     │米)    │元/平方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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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湖里│1500    │300     │200      │思明区、湖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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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Ⅰ │750     │200     │140      │集美北部新区、杏林镇辖区杏林建┃
┃  │  │      │      │       │成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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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700     │185     │130      │侨英街道、文教规划区、灌口镇区┃
┃  │  │      │      │       │规划范围(10.8KM2)、杏林镇辖 ┃
┃  │  │      │      │       │区位于杏林建成区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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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550     │140     │100      │后溪城镇规划区,集灌路、324国 ┃
┃  │  │      │      │       │道、孙坂路两侧200M以内村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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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450     │110     │80      │除Ⅰ、Ⅱ、Ⅲ区以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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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Ⅰ │750     │200     │140      │海沧生活区、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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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700     │185     │130      │新阳工业区、南部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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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550     │140     │100      │厦漳高速路以南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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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450     │110     │80      │厦漳高速路以北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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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Ⅰ │650     │170     │120      │同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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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550     │140     │100      │大同、祥平街道辖区、西柯镇、新┃
┃  │  │      │      │       │民镇(除城市规划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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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400     │95     │70      │莲花镇、五显镇、洪塘镇、汀溪 ┃
┃  │  │      │      │       │镇、凤南农场、白沙仑农场、竹坝┃
┃  │  │      │      │       │农场(除城市规划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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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Ⅰ │450     │110     │80      │马巷、新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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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400     │95     │70      │马巷、新店城镇规划区范围外、新┃
┃  │  │      │      │       │圩镇、内厝镇、大嶝城镇规划区范┃
┃  │  │      │      │       │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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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350     │80     │60      │除Ⅰ、Ⅱ、区以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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