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3]292号 2003年12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为节省土地资源,进一步限制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凡选择批宅基地自建的,重置价格在表一的基础上下调15%,并对表二中的区位房屋补偿价等作出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区位房屋补偿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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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区位房屋补偿│非住宅红线内│住宅红线内土地│区位范围 ┃
┃ │价(元/平方│土地补偿费(│补偿费(元/平│ ┃
┃ │米) │元/平方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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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湖里│1500 │300 │200 │思明区、湖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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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Ⅰ │750 │200 │140 │集美北部新区、杏林镇辖区杏林建┃
┃ │ │ │ │ │成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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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700 │185 │130 │侨英街道、文教规划区、灌口镇区┃
┃ │ │ │ │ │规划范围(10.8KM2)、杏林镇辖 ┃
┃ │ │ │ │ │区位于杏林建成区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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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550 │140 │100 │后溪城镇规划区,集灌路、324国 ┃
┃ │ │ │ │ │道、孙坂路两侧200M以内村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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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450 │110 │80 │除Ⅰ、Ⅱ、Ⅲ区以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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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Ⅰ │750 │200 │140 │海沧生活区、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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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700 │185 │130 │新阳工业区、南部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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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550 │140 │100 │厦漳高速路以南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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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450 │110 │80 │厦漳高速路以北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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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Ⅰ │650 │170 │120 │同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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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550 │140 │100 │大同、祥平街道辖区、西柯镇、新┃
┃ │ │ │ │ │民镇(除城市规划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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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400 │95 │70 │莲花镇、五显镇、洪塘镇、汀溪 ┃
┃ │ │ │ │ │镇、凤南农场、白沙仑农场、竹坝┃
┃ │ │ │ │ │农场(除城市规划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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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Ⅰ │450 │110 │80 │马巷、新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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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400 │95 │70 │马巷、新店城镇规划区范围外、新┃
┃ │ │ │ │ │圩镇、内厝镇、大嶝城镇规划区范┃
┃ │ │ │ │ │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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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350 │80 │60 │除Ⅰ、Ⅱ、区以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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