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临届满,现届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换届选举前15天,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将换届选举事项告知全体业主。告知事项应包括:
1、换届依据;
2、推荐候选人办法;
3、会议程序;
4、监督指导单位及电话等内容。
(二)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推选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前7天,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四)会议议程应包含的内容:
1、业主委员会代表作工作报告;
2、物业管理企业作工作报告;
3、宣读候选人名单及简况;
4、推荐监票员;
5、按表决权数投票表决;
6、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7、其它事项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下审议表决。
(五)换届选举结果在10日内向住宅区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设备相对独立的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先期开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先期开发住宅区符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的,经住宅区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召开临时业主会议并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临时业主会议的召开程序、条件、职责及临时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与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一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完成整个住宅区开发建设,且符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的,应按
《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同时自行终止。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临时业主委员会申请,经住宅区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临时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按本细则规定的换届选举程序召开业主会议并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临时业主会议视同第一次业主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公章管理制度,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章管理人违反制度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