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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在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监督下,第一次业主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公布会议程序;
  (二)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代表汇报会议的组织情况;
  (三)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汇报前期物业管理的情况;
  (四)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简况;
  (五)依照表决权数投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已推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七)在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公约草案及提交第一次业主会议表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推选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
  (八)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授权事项、执行秘书人选及其它有关住宅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有足够的时间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并热心公益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本市实际居住。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可由业主会议、临时业主会议予以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不符合《条例》十条、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四)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非法干预物业管理企业正常物业服务活动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六)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七)其它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八条 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以后入住的业主,有权了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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