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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组织召开的第一次业主会议进行监督;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有权对业主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办法、表决事项等事宜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协调;
  (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物业代管人、物业使用人可凭有效证件(代管证件、租赁合同有直接委托或约定的,依委托或约定代行业主的权利义务)参加业主会议并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事项。其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参加会议业主或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同时书面通知每位业主。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召开或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已进驻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或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可由住宅区所在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直接组织召开或委托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以下方式推荐产生:
  (一)由住宅区内20位以上业主签名推荐、住宅区超500户的按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签名推荐,或按住宅区楼宇的幢号、梯号、楼层签名推荐。但推荐人不得重复签名推荐;
  (二)开发建设单位推荐;
  (三)由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第一次业主会议的组织者应将推荐产生的侯选人的个人简况在住宅区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 由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从推荐产生的候选人中指定若干名候选人,配合业主会议的组织者开展拟订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草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第一次业主会议表决的文件资料等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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