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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03]283号 2003年12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制订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开发建设后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入住手续。
  业主在收到书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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