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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防止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杭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杭州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属杭州市区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一)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爆、泄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受伤2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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