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申请安徽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