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的通知
(鄂政发[2003]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我省试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要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基本到位,教师四项工资得到基本保障,中小学违规收费基本得到遏制,2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试行了“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巩固率明显提高,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各地义务教育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在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少数地方欠发教师工资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正常运转困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重,师生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化解学校债务的资金缺乏来源,因债务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更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是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地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农村教育集资与村级基本支出等统计数据,按因素法核定各地上述各项经费在税费改革后收入减少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确定的。按照这一要求,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的60%。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做到分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从今年起,省财政厅在下达各县(市、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指标时,要将用于教育的部分单列,并监督各地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教师工资发放的有效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保教师工资放在突出位置。教师工资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及时足额发放。对地方出台的津补贴,要做到教师与公务员一视同仁。从今年起,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省建立教师工资发放通报和督办制度。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按季度将所属各县(市、区)教师工资的发放及拖欠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里在督办核实的基础上定期通报。这项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教师工资发放实行县长负责制,对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由市州长督促县市长限期解决。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