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汉铁路分局
(一)负责管理所辖铁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铁路沿线的管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所辖列车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四)负责货物装载安全,严禁超载、偏载;监督检查行车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铁路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组织或参加铁路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
(一)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宣传活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规定管理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航道维护、水上搜救、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调查、消防监督等工作,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三)负责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长江干线通信、引航、卫生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湖北日报社
(一)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报道省内重大安全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三)利用报刊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
第四十四条 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依法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按规定组织年检;
(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定期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指导本行业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参与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抢救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审批工作;指导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检验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教育,组织全省煤矿瓦斯检验工(特种作业人员)、采煤机司机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石化、建材、冶金、机械汽车、轻工、纺织、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协会、招商中心)
(一)指导、协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
(三)抓好本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