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二)指导新闻媒体对全省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
(三)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三十四条 省气象局
(一)负责全省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负责组织全省施放升空气球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地震局
(一)负责全省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第三十六条 省粮食局
(一)负责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一)指导、协调全省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中小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一)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承担地质灾害勘察、设计、预防与治理等工作;
(三)协助并参与地质勘探、地质灾害以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供销合作社
(一)指导、协调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
(一)负责全省民用机场安全监督管理;
(二)定期组织对机场、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特大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