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一)负责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储存、流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全省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二)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分析,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省林业局
(一)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省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四)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五)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旅游局
(一)负责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旅行社旅游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全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指导全省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负责全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第三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